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制度,为药品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药品的生产与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生产管理有着严格的规范。第七条,设立药品生产企业,需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此证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没有该许可证的企业,严禁生产药品。许可证应明确标注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后需重新审查并更新。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 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办法。本办法自2004年8月5日起施行,2017年11月7日修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2月11日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制度,为药品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药品的生产与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法律分析: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不包括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
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没有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一系列针对药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对于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将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药品及所得,处以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2、法律分析:《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办法。本办法自2004年8月5日起施行,2017年11月7日修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2月11日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3、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需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需查验供货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保存首次购进药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至少5年。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6、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2月4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概述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监管等程序和要求,为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了行为准则。
5、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4月1日发布施行,共计六章三十四条。
6、解读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24小时营业能力 老百姓得病吃药从来不分白天黑夜。根据刚刚发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保证24小时供应。
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细则。根据法规,药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法律效力相同,有效期为五年。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确保了其权威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药品许可证的审核和批准程序。以下是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第八条指出,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需经过以下步骤:首先,企业或其上级部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4、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已批准的临床试验。申请新药注册时,必须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和补充申请遵循本办法附件规定的临床试验要求。
5、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6、医疗机构需对使用药品进行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作决定前,不得擅自处理。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